•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4)平民一初字第00519号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4-11-25)



    (2014)平民一初字第00519号
    原告朱某某,女,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
    被告夏某某,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洪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士新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