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忻民初字第1211号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4-12-15)
(2014)忻民初字第1211号
原告彭**,女。
被告刘**,男。
原告彭**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负担。
审判员 陈小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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