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401号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4-12-11)
(2014)平民初字第401号
原告刘××,男。
被告李××,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负担。
审判员 巩文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宏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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