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337号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4-10-27)
(2014)平民初字第337号
原告张xx,女。
被告贾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贾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卢 润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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