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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朔刑初字第198号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4-12-12)



    (2014)朔刑初字第198号
    公诉机关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朔州市朔城区南榆林乡保全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朔城检公诉刑诉(2014)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安玉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特申请上级法院延期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5日,南榆林乡政府正式发文,对辖区内森林防火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规定保全庄范围内的森林防火由被告人胡某负责,并与其签订了防火责任状。同年11月6日,朔城区南榆林乡保全庄林区发生森林火灾,经林业主管部门测量,过火面积达392.3亩。
    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胡某之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法院予以判处。
    被告人胡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5日,南榆林乡政府正式发文,对辖区内森林防火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规定保全庄范围内的森林防火由被告人胡某负责,并与其签订了防火责任状。同年11月6日,朔城区南榆林乡保全庄林区发生森林火灾,经林业主管部门测量,过火面积达392.3亩。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的基本情况;2.南榆林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两份,证实该乡保全庄村退耕还林地的起火时间为2013年11月6日,防火责任状适用期间为2013年11月5日至2014年5月31日;3.南榆林乡防火物资储备情况、防火网格化管理一览表、防火责任书证实,被告人胡某是南榆林乡保全庄村范围内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于2013年11月5日与南榆林乡人民政府签订了防火责任书。
    二、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朔城区林业局出具的勘测结果说明及照片材料六张,证实南榆林乡保全庄村退耕还林地失火过火面积的勘验情况。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如实供述。
    四、视听资料。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份证实,被告人胡某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
    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保全庄村林区森林防火责任人,在履职期间没有尽到应尽责任,造成大面积林地失火被毁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静波
    审 判 员  李世杰
    人民陪审员  赵冬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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