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1219号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11-24)
(2014)高民初字第1219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被告米某某,男,1982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米某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常晋豫
人民陪审员 姬熙才
人民陪审员 史晓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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