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4)高民初字第1219号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11-24)



    (2014)高民初字第1219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被告米某某,男,1982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米某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常晋豫
    人民陪审员  姬熙才
    人民陪审员  史晓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赟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