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735号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7-22)
(2014)高民初字第735号
原告李某,女,1992年8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兰兰,山西省高平市东城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1986年9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农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兰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供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事实依据,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贺国锋
审 判 员 李建刚
人民陪审员 公 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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