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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高民初字第735号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7-22)



    (2014)高民初字第735号
    原告李某,女,1992年8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兰兰,山西省高平市东城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1986年9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农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兰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供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事实依据,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贺国锋
    审 判 员  李建刚
    人民陪审员  公 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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