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4)高民初字第866号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11-17)



    (2014)高民初字第866号
    原告邢某某,女,1987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毕红荣,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1980年生,汉族,高平市人,住高平市。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毕红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某某诉称,2008年元月份,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相处半年后便于2008年7月22日登记结婚,当时结婚时,原告在商场工作,被告无工作,无收入,共同生活后家庭开支捉襟见肘,被告有赌博恶习,双方间争吵不断,期间曾有债主登门讨债,由于无法再生活,原告于2013年在河南焦作打工养家糊口,双方间更是聚少离多,夫妻间形同陌路。在共同生活期间于2012年冬购买中华轿车一辆。原告认为双方婚前基础差,共同生活后无共同爱好,加之被告好逸恶劳,不愿承担家庭责任,致使夫妻关系持续紧张,同时结婚六年多来无子女,缺少沟通纽带,现已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晋EX****中华骏捷轿车一辆(价格5万元)共同分割。
    被告杨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元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7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8月9日举行结婚典礼。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无子女。因家庭事宜,原、被告产生矛盾,夫妻关系持续紧张,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2年1月9日,原、被告花68000元购买中华骏捷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晋EX****,上户在原告名下,一直由被告使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家庭事宜产生矛盾,夫妻关系持续紧张,原告起诉离婚,经本院调解,原告不同意和好,坚持要求离婚;被告拒不到庭,是对原告请求的默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晋EX****中华骏捷轿车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表示放弃分割,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邢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晋豫
    人民陪审员  姬熙才
    人民陪审员  黄富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慧莉


    ===================================================
    声明: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