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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城民初字第137号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3-4)



    (2015)城民初字第137号
    原告赵某某,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
    被告王某某,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鸿寿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岳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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