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小民初字第02224号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4-10-13)
(2014)小民初字第02224号
原告郭某。
被告攸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马变爱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武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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