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民初字第1476号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4-10-10)
(2014)万民初字第1476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东跃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乔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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