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民初字第1747号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4-11-17)
(2014)万民初字第1747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被告翟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文亮,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1月17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东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乔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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