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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万民初字第1747号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4-11-17)



    (2014)万民初字第1747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被告翟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文亮,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1月17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东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乔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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