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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杏民初字第01664号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4-11-12)



    (2014)杏民初字第01664号
    原告许某,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委托代理人高鲜萍(系原告之母)。
    被告郭某,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委托代理人杨伟,山西国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建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鲜萍与被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2004年9月14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15日生育一子许某某,现随被告居住、生活。我曾于2013年10月23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准许。半年来,我与被告还是无法沟通,更谈不上夫妻感情及夫妻生活了,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请法院: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许某某随原告生活,抚养权及监护权归原告所有,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夫妻共有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郭某辩称,2001年我与原告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03年6月同居并共同创业,2003年底至2004年初共同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南桥恋日绿岛X号楼X单元X室的房子。2007年12月15日生育一子许某某,孩子两岁后,我和原告注册北京古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我要照顾孩子,公司由原告一人掌控,原告以工作忙为由长期不回家居住,也不给我生活费。我在多年经受经济压力以及冷暴力的情况下,和原告在2011年11月25日签署离婚协议,但我们并未分居。我和孩子从2012年5月之后才离开北京,今年6月我还去北京找原告,之前原告也回太原找我,我们也同居生活了。2013年10月23日,原告起诉离婚后,我们才开始分居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1年确定恋爱关系,2004年9月14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15日生育一子许某某,现随被告居住、生活,就读于太原市X小学。2013年10月23日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准许。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太原市杏花岭区档案馆出具的双方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档案及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且生育一子,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矛盾,确属难免,双方应检讨各自的不妥,相互给予对方及家人一定的信任、关爱、平等和适度的尊重,加强交流、沟通、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双方是能够继续一起生活的,草率离婚对双方及孩子均无益处,故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冯建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李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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