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刑初字第208号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4-12-29)
(2014)海刑初字第208号
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河北省邢台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2013年12月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河北某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陶某某,河北某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4)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及辩护人赵某、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某冒用吴某某(已死亡)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了秦皇岛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秦皇岛某公司),被告人武某某在互联网上与马来西亚某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签订了购买波兰原产SBR1502(丁苯橡胶)合成橡胶的销售合同,骗取对方支付美元222540元(折合人民币1378500元)的货款后,发去“石膏粉”冒充合同约定的波兰原产SBR1502。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二次退还某公司美元1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指控的事实有证人岳某等人证言、合同书、汇款明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武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全部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但犯罪金额应减除犯罪成本。且被告人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主动部分退赃,应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3日,被告人武某某冒用吴某某(已死亡)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了秦皇岛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后被告人武某某在互联网上与马来西亚某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分别于2012年12月17日、20日、2013年1月3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三份某公司向秦皇岛某公司购买波兰原产SBR1502(丁苯橡胶)合成橡胶的销售合同,骗取某公司支付的美元222540元(折合人民币1378500元)货款后,发去“石膏粉”冒充合同约定的波兰原产SBR1502。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二次退还某公司美元12万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黎某某(被害单位员工)证言,证实其代表某公司与秦皇岛某公司签订三份合同,购买合成橡胶,其公司按照约定支付美金220000元,所收到的货物为不明物体,其公司向中国警方报案后,被告人于2013年3月份退还其公司12万美金。
2、证人岳某(原天津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职员)证言,证实2013年1月份,其通过网上联系,受理了代理秦皇岛某公司的一笔订仓业务,当时说是塑料粒。其公司做的代理订仓,报关。后其听黎某某说货物不能用。
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年初,被告人武某某在其处购买过石膏粉,大约40吨左右,后发往天津港。
4、证人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13日、20日其代理秦皇岛某公司做了二单生意,第一单提单号是TSXN30426600,箱号是HJCU4094470,第二单的提单号是TSXN30778200,箱号是HJCU4234205,HJCU7694610。
5、销售合同,证实某公司购买商品的名称及货款数额。
6、提货单,证实某公司在马来西亚某甲港、某乙港到货的箱号分别为HJCU4094470,HJCU4234205,HJCU7694610。
7、评估报告书,证实某公司收到的货物为白云石。
8、付款信息摘要,证实付款的时间及金额总计为222540美元。
9、工商档案证实,秦皇岛马来国际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3日,法定代表人为吴某某。
10、公安机关证明材料证实,吴某某于2009年3月4日病故。
11、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上述事实能够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武某某辩护人的关于武某某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主动部分退赃,应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及赃款已部分退还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24年1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武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马来西亚某贸易公司美元十万二千五百四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友泽
人民陪审员 张桂秋
人民陪审员 迟广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浩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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