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690号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2-6)
(2015)双桥民初字第690号
原告汪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告李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孟庆九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孙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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