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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双桥民初字第476号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2-9)



    (2015)双桥民初字第476号
    原告林某某,住承德市。
    被告祁某某,住承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担。
    审判员  孟庆九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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