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刑初字第00146号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2-2)
(2014)元刑初字第00146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女,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元氏县姬村镇里余村人,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石家庄市元氏鸿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魏某甲,2013年12月4日因故意伤害被元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3年12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转为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元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乙,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刑诉(20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力杰、贾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被告人魏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4日10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因与被害人张某甲在拆房问题上发生纠纷,用铁管将被害人张某甲、赵某某打伤。经鉴定,张某甲、赵某某的伤情均系轻伤。被告人魏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诉称,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魏某甲将其打伤,经鉴定系轻伤。被告人的行为给原告人造成高额经济损失,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13万元。
被告人魏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提出本案起因是邻里纠纷,被害人有过错在先;被告人携带钢管的目的是出于防范,阻止拆房,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愿意赔偿被害人,有悔罪表现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甲与被害人张某甲、赵某某系远亲,魏某甲的岳母与张某甲家因老宅基地的使用问题发生纠纷。2013年12月4日10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得知张某甲家人正在拆其岳母的房子就从家里拿了一根铁管赶到现场,见张某甲的丈夫李某甲和李某乙、李某丙等人正在房上拆,张某甲站在地下,魏某甲与张某甲发生争吵,并持铁管追打张某甲。张某甲跑到猪圈里,魏某甲也跳进猪圈将张某甲打伤。魏某甲从猪圈上来,看到被害人赵某某也站在路边,就跑过去用铁管将赵某某也打伤。经元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甲和赵某某的伤情均系轻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魏某甲供述,2013年12月4日10点左右,其嫂子打电话说张某甲带人拆其岳母的房子。其就先让儿子魏某乙去看了看,结果张某甲带人正在拆房子。其就从家里拿了一根铁管过来了。当时张某甲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一起拆。其就和张某甲说怎么拆房子,张某甲就骂,其就追,张某甲就跑进猪圈,其也进了猪圈拿铁管朝张某甲头部敲了几下。上来后,看见赵某某也在路上,就拿铁管朝赵某某头上敲了几下。然后有人报警,警察就来了。魏某乙没有参与打架。
2、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3年12月4日10点左右,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去拆其家的老宅子,这块宅基地还有纠纷。魏某甲和他妻子、儿子就来阻止。魏某甲往房上扔东西,其就喊李某甲也扔。魏某甲听见其喊,就追其,其被逼到猪圈里。魏某甲就跳进猪圈抡起铁棍朝其头子砸,时间不长,魏某甲的儿子魏某乙也跳进猪圈拿一铁东西朝其左胳膊和前胸打了几下。
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她们一方和魏某甲的妻子李某丁因为老宅有纠纷。李某丙、李某乙、李某甲在东屋南边这间房子上在准备拆,魏某甲和李某丁来了。魏某甲拿着一根两米长的铁棍追张某甲,张某甲跳进李某乙家猪圈里,魏某甲也跳进去,用铁棍朝张某甲头部、肩部和身上棒了五六下。魏某甲从猪圈里上来,朝其头部棒了一下,其就昏过去了。当时没有看到魏某甲的儿子。
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3年12月4日10点左右,其和李某甲、李某丙张某甲、赵某某、大嫂杨某某、二嫂于某某一块拆房子。魏某甲拿一根一米长的铁棍,他儿子拿一把锤子过来,先和张某甲争吵。因拆房子的那块地方与魏某甲家有纠纷。其看到魏某甲拿铁棍追着张某甲打,张某甲被追到猪圈里,魏某甲也跟着跳到猪圈里用铁棍冲张某甲的头部敲了几下,魏某甲的儿子手拿锤子也跳进猪圈里,用锤子冲张某甲的背部砸了几下。他俩打完张某甲后来到公路边,魏某甲看到赵某某,就用铁棍冲赵某某头部敲了几下。就有人报警了。
5、证人于某某的证言,2013年12月4日10点左右,其看见魏某甲用铁棍将赵某某的头部和胳膊打伤,后来还看见魏某甲用铁棍追张某甲,张某甲的伤怎么形成的,其没看见。
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13年12月4日10点左右,其在村南和李某丙、李某乙、赵某某、李某甲、张某甲、于某某一家子拆房子,魏某甲一家子过去了。魏某甲因为那块地与张某甲有矛盾。魏某甲和张某甲先吵起来。其看到魏某甲用铁棍打赵某某脑袋,赵某某头上流了血。其又看到张某甲头部有血躺在猪圈里,张某甲被打,其没有看到。
7、证人魏某乙的证言,2013年12月4日10点左右,其爸爸打电话让其去看看张某甲一家是否拆姥姥家房子。其去看了,结果张某甲她们都在拆。其给魏某甲回了电话,就回家了。等了一会,其又来到房子那里,听说打架了。看见张某甲头上有血躺在猪圈里,赵某某躺在路上,头子上有血。打架时其没在现场。
8、证人李某丁的证言,其看到张某甲一家子在拆其家房子,其和魏某甲就与张某甲吵起来。张某甲不知怎么掉到猪圈里,头部受伤,看到赵某某从沙堆里跑下来摔到公路上,脑袋也流血了。其就报了警。其没见魏某甲打张某甲、赵某某。公安人员来后,其儿子才到现场。
9、证人李某丙的证言,2013年12月4日10点左右,其一家子在村南拆房子,魏某甲一家子赶到现场。魏某甲手拿一根铁管,魏某甲的妻子也拿一根铁管。其看到魏某甲拿着铁管追张某甲,张某甲跳进猪圈,其看到有铁管挥动,具体没看清张某甲怎么被打。其赶过去,张某甲趴在猪圈里,脑袋上流血了。后来,又看到赵某某在公路上趴着,脑袋上流血了。公安人员就来了。其看到魏某甲的儿子手里拿着铁锤,打没打没看到。
10、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其看到魏某甲拿着铁棍追到猪圈冲张某甲头部和身上打了几下,然后,魏某甲还拿铁棍将赵某某头部打了几下。就有人报警了。魏某甲的妻子手里也拿着铁棍,魏某甲的儿子手拿锤子,打没打,其没看见。
11、元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元公鉴(法损)字(2013)40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张某甲伤情为轻伤。元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元公鉴(法损)字(2013)40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赵某某伤情为轻伤。
12、现场照片,证实张某甲、赵某某被打后情况。
13、被告人魏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伤后在元氏县中医院住院35天,医疗费共计29287.28元,鉴定费260元。有相关票据及医嘱等予以证实。
审理中,被告人魏某甲的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魏某甲赔偿赵某某损失2万元,赵某某对魏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甲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赵某某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医疗费29287.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50元/天×35天),鉴定费260元。原告人主张的误工费和护理费,因没有提交完备有效的扣发工资证明及连续三个月的工资表,故对原告人依此主张的数额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人张某甲误工费参照上一年度河北省批发和零售业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为11145.21元(32544元÷365天×(35+90)天]。护理费参照上一年度河北省建筑行业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为3403.92元(35498元÷365天×35天)。营养费参照其出院医嘱,计算至出院后3个月,每天按20元计算,营养费为2500元[20元×(35+90)天]。交通费原告人没有提交证据,根据住院天数和交通里程,酌情以500元计算为宜。后续内固定取出手术费用3000元,有医院诊断证明确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人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和伤残赔偿金,因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共计51846.41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自愿认罪,主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赵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使用凶器伤害他人,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
二、被告人魏某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经济损失51846.41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同肖
人民陪审员 尹静杰
人民陪审员 闫亚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聪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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