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0312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5-3-13)
(2015)藁民初字第00312号
原告刘某。
被告杜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成双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光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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