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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新民初字第467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3-9)



    (2015)新民初字第467号
    原告韩某某。
    被告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国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翟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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