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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28号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2-12)



    (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28号
    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袁愉翔。
    被告:张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邬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颜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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