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台椒刑初字第10号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4-12-26)



    (2015)台椒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4)1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咸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2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浙j×××××号小型普通客车,至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南路金三角国商广场地段,被设卡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陈某乙、应旭、王某的证言,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社会公共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甲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项 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丹瑞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