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平刑初字第767号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4-10-11)
(2014)嘉平刑初字第767号
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因本案,于2014年4月2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潘金忠。
被告人林某。因本案,于2014年5月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潘晓君。
被告人李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4月2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赌博,于2010年9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收缴赌资345元。因本案,于2014年4月2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15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因本案,于2014年4月2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戴强。
被告人方某。因本案,于2014年5月1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忠明。
被告人沈某。因本案,于2014年5月1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因本案,于2014年5月2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林某、李某甲、张某、李某乙、方某、沈某、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向鸣霞、张潮出庭支持公诉。八被告人及辩护人潘金忠、潘晓君、戴强、沈忠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谢某、林某、沈某、李某甲、张某等人开设赌场
1、2013年12月底一晚,被告人谢某、林某等人在平湖市当湖街道白金汉爵大酒店客房内,由被告人沈某、李某甲负责抽头、放炮子、看场子等,纠集沈强、徐剑飞、褚杰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赌博,非法抽头获利1600余元。
2、2014年1月初的一晚,被告人谢某、林某等人在平湖市当湖街道白金汉爵大酒店客房内开设赌场,由被告人沈某、李某甲负责抽头、放炮子、看场子等,纠集沈强、徐剑飞、王唐明、褚杰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赌博,非法抽头获利1800余元。
3、同年1月初一天下午及晚上,被告人谢某、林某等人在平湖市当湖街道圣雷克大酒店客房内开设赌场,由被告人沈某、李某甲负责抽头、放炮子、看场子等,纠集沈强、褚杰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赌博,非法抽头获利1900余元。
4、同年1月上旬的一晚,被告人谢某、林某等人在平湖市当湖街道白金汉爵大酒店客房内开设赌场,由被告人沈某、李某甲负责抽头、放炮子、看场子等,纠集王唐明、徐剑飞、褚杰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赌博,非法抽头获利1400余元。
5、同年1月中上旬一天下午及晚上,被告人谢某、林某等人在平湖市钟埭街道翡翠花苑附近被告人沈某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场,由被告人沈某、李某甲、张某负责抽头、放炮子、看场子等,纠集王唐明、沈强、徐剑飞、褚杰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赌博,非法抽头获利2500余元。
6、同年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及晚上,被告人谢某、林某等人在平湖市钟埭街道翡翠花苑附近被告人沈某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场,由被告人沈某、李某甲、张某负责抽头、放炮子、看场子等,纠集王唐明、沈强、徐剑飞、褚杰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赌博,非法抽头获利1600余元。
二、被告人李某乙、谢某、张某、李某甲、方某、唐某等人开设赌场
1、2013年7月初一晚,戴玉凤(另处)等人在平湖市曹桥街道孔家堰村褚云祥家开设赌场,由被告人李某乙、谢某、张某、李某甲负责放炮子、抽头、望风等,纠集方卫忠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赌博,非法抽头获利3000余元。
2、同年7月初一晚,戴玉凤等人在平湖市曹桥街道孔家堰村褚云祥家开设赌场,由被告人李某乙、谢某、张某、李某甲负责放炮子、抽头、望风等,纠集方卫忠、李明仁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赌博,非法抽头获利5000余元。
3、同年7月上旬一晚,戴玉凤等人在平湖市曹桥街道孔家堰村熊国伟家开设赌场,由被告人李某乙、谢某、张某、李某甲负责放炮子、抽头、望风等,纠集李元荣、俞彬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赌博,非法抽头获利6000余元。
4、同年7月上旬一晚,戴玉凤等人在平湖市曹桥街道严家门村张玉良家开设赌场,由被告人李某乙、谢某、张某、李某甲负责放炮子、抽头、望风等,纠集方卫忠、俞彬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赌博,非法抽头获利3000余元。
5、同年7月中上旬一晚,戴玉凤等人在平湖市曹桥街道孔家堰村被告人唐某家开设赌场,由被告人方某、李某乙、张某等人负责抽头、放炮子、望风等,纠集陆建根、姚中华、李明仁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赌博,非法抽头获利8000余元。
6、同年7月中下旬一晚,戴玉凤等人在平湖市当湖街道如意小区2幢1单元被告人李某乙家开设赌场,由被告人李某乙、方某负责抽头,纠集方卫忠、李明仁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赌博,非法抽头获利2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方某于2014年5月13日上午主动至平湖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八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基本无异议,且有同伙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前科材料、案发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林某、李某甲、张某、李某乙、方某、沈某、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谢某、李某甲均参与十次,参与抽头获利27800元,被告人张某参与十一次,参与抽头获利29100元,被告人林某、沈某均参与六次,参与抽头获利10800元,被告人李某乙参与六次,参与抽头获利27000元,被告人方某参与二次,参与抽头获利10000元,被告人唐某参与抽头获利8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李某甲于2013年7月中上旬参与在被告人唐某家开设赌场的事实,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谢某、李某甲对此提出的辩解及被告人谢某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林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李某乙、方某、沈某、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某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谢某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该部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罪被判刑及被行政处罚,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李某乙、方某均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可酌定对三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鉴于被告人张某、沈某、方某、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上述四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为惩治犯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
二、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即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5年1月7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止);
四、被告人李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即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
上述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五、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六、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七、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八、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方某、沈某、唐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钱利娟
人民陪审员 徐正明
人民陪审员 金 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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