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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13号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1-22)



    (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13号
      罪犯葛伟。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了(2012)松刑初字第17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葛伟即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以沪司狱北(2014)假字第200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9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对罪犯葛伟进行了讯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葛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假意字[2014]190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葛伟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葛伟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表扬3次、记功1次等奖励,并已缴纳了罚金人民币3万元,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亦出具了该罪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受的相关调查评估意见。
      以上事实,有罪犯葛伟的认罪书、罚没款收据,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葛伟在服刑期间的学习和劳动情况统计表、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有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关于罪犯适用假释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葛伟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已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综合其服刑中的悔罪表现、原判和财产刑执行情况及监管条件等因素,适用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建议假释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葛伟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葛伟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审 判 长 唐 毅
    审 判 员 冯彦霄
    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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