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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浦行初字第27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11-18)



    (2013)浦行初字第272号
      原告吴某某。
      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裴光。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以被告承诺履行相应职责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忠元
    代理审判员 姚 姝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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