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6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11-21)
(2013)浦行初字第262号
原告周某某。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邓建平。
委托代理人刘兴业。
委托代理人吴超。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起诉来院,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同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澄宇
代理审判员 田 勇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邹加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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