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4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11-1)
(2013)浦行初字第248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景良。
委托代理人周智勇。
委托代理人李国勇。
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彦峰。
委托代理人应慧琴。
委托代理人李斯奇。
原告深圳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澄宇
代理审判员 田 勇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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