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4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11-11)
(2013)浦行初字第246号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钱建辉。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庄品华。
委托代理人陈珏。
委托代理人王敬。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澄宇
代理审判员 田 勇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卫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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