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3)徐行初字第219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11-14)



    (2013)徐行初字第219号

    原告陈xx,男,1953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号xx室。

    被告上海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陈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x不服信息公开诉被告上海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一案,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xx、被告上海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委托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6月7日,被告作出x房管公开复(2013)第xx号答复意见,载明:“经审查,您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不适用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本机关不再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出答复。”

    原告诉称,1958年全国掀起经租房运动,原告的房屋产权属于父亲陈x一人所有,房屋总面积673平方米。但是各种文件中,找不到原告父亲的亲笔签名,被告声称虽然没有本人签名,也没有委托书委托,但配偶李x签字具有同等效力,却无法提供这种说法的任何法律依据。原告要求公开该信息,被告却予以拒绝,这些信息系应主动公开,被告应履行法定职责。故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意见。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出示了下列证据及法律依据:

    1.原告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3.被告答复意见以及相关送达回执;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被告答复遗漏了原告诉求,适用法律不当,被告未对原告申请的内容给予正面答复。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请进行了答复,载明“你反映:父亲陈x1954年服刑,1958年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未办理经租手续。经查资料,1958年7月,陈x的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手续均由陈x配偶李x签字盖章办理的,具有同等的效力。”被告于2013年5月底再次收到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由陈x配偶李x签字盖章,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被告于2013年6月7日答复了原告,载明“经审查,您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不适用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本机关不再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出答复。”原告对此不服,于2013年7月3日向上海市xx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维持被告答复意见的复议决定。原告不服被告的答复意见,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被告具有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作出了书面答复,并说明了理由。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上海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6月7日作出x房管公开复(2013)第68号答复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崇毅敏
    代理审判员 叶晓晨
    人民陪审员 朱惠铭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 懿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