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行初字第42号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3-12-20)
(2013)崇行初字第42号
原告黄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某县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住所地某市某县某镇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县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诉被告某县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黄某减半负担人民币25元。
审 判 长 沙卫国
审 判 员 沈丽平
人民陪审员 王兴邦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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