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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浦行初字第23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11-14)



    (2013)浦行初字第231号
      原告朱金娣。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邓建平。
      委托代理人朱晓松。
      委托代理人杨一帆。
      原告朱金娣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建交委)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9月18日立案受理,并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11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金娣、被告浦东建交委的委托代理人杨一帆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被告浦东建交委的委托代理人朱晓松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庭调查过程中,原告拒绝陈述诉讼请求,在法庭反复询问并告知原告拒绝回答的法律后果后,原告仍拒绝陈述诉讼请求。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现原告经法庭释明后仍拒不陈述诉讼请求,可视作为其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故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金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预缴),退还原告朱金娣。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玉麟
    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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