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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3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1-22)



    (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春明。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孟华。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丹芬。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上述三位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邓建平。
    委托代理人金永红。
    委托代理人张敏俊。
    第三人上海南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幸奇。
    委托代理人马国才。
    上诉人袁春明、赵孟华、袁丹芬、吴青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行初字第2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春明、赵孟华、袁丹芬、吴青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春明、赵孟华、袁丹芬、吴青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袁春明、赵孟华、袁丹芬、吴青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袁春明、赵孟华、袁丹芬、吴青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瑶华
    审 判 员 侯 俊
    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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