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70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2-14)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毕建明。
委托代理人施兰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周伟良。
上诉人毕建明因行政其他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行初字第1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毕建明在收到本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毕建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孙 晔
代理审判员 陈 琪
二○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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