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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635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12-26)



    (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6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经明。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孟海明。
      原审第三人赵芳芳。
      原审第三人赵晓铭。
      原审第三人赵国华。
      原审第三人赵关根。
      原审第三人赵芬卿。
      原审第三人赵平。
      原审第三人赵思懿。
      上诉人赵军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行初字第3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军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赵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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