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69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2-17)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卫东。
委托代理人李明,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国娟。
上诉人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因行政城建其他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 玮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