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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黄浦行初字第34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2-27)



    (2014)黄浦行初字第34号
      原告钱晓暘。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周正。
      委托代理人吴雷。
      委托代理人张拓。
      原告钱晓暘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所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晓暘以本案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钱晓暘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晓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钱晓暘负担。

    审 判 长 陈瑜庭
    代理审判员 葛 翔
    人民陪审员 梅德金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储慧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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