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3)闸行初字第166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11-21)



    (2013)闸行初字第166号
      

    原告徐艰奋,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魏步良,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钱栋,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徐艰奋要求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闸北城管局)履行法定职责,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11月1日受理,并于11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艰奋、被告闸北城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钱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艰奋诉称:原告系本市大宁路某弄7号403室业主。2012年8月下旬,楼下302室业主擅自在其自家阳台、房间、卫生间、厨房间等六处大楼外墙面搭建突出墙面的不锈钢站笼式框架搭建物。之后,402室业主如法炮制,也在其房屋外墙面搭建了相同的搭建物。302室、402室业主的上述行为,造成原告户的居住安全隐患。2013年5月27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但被告超过60多天仍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亦未接到被告的答复,故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大宁路某弄7号302室、402室业主实施的违章搭建进行处理。

    被告闸北城管局辩称:2013年5月31日,被告收到原告的书面申请后,经现场查看,302室、402室业主搭建的构筑物为不锈钢材质的防盗设施,分别安装在302室、402室的窗户外侧。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进一步明确本市拆除违法建筑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在建筑物三楼、四楼窗外违法搭建,不属于被告的执法范围。被告于6月4日电话答复原告其申请事项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艰奋系本市大宁路某弄7号403室业主。2013年5月27日,原告以书面形式向被告反映大宁路某弄7号302室、402室业主擅自在其自家阳台、房间、卫生间、厨房间等六处大楼外墙面搭建突出墙面的不锈钢站笼式框架搭建物,要求被告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责令该302室、402室业主拆除和改正违法搭建。5月31日,被告收到原告的书面申请后,经现场查看,认为302室、402室业主搭建的构筑物为不锈钢材质的防盗设施,分别安装在302室、402室的窗户外侧。6月4日,被告电话答复原告,其申请事项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

    以上事实,有大宁路某弄7号403室房地产权证、申请书、邮政快递凭证、照片、关于对徐艰奋同志信访诉求进行答复告知的情况说明、一周工作记录、通话记录查询单及原、被告的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规定,本市违法建筑的拆除,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分别由规划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管部门负责。《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进一步明确本市拆除违法建筑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明确,已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拆除,城管部门负责公共绿化、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违法建筑的拆除,并不包含对建筑物本体内违法建筑的拆除。在本案中,大宁路某弄7号302室、402室业主搭建的设施,固定于建筑物本体,安装于窗户外,故不属于被告负责处理的违法建筑。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行政法治原则,目前并无相关规定界定业主在窗外搭建设施的行为属于破坏房屋外貌,故大宁路某弄7号302室、402室业主在窗外搭建设施的行为,也不属于被告负责处理的破坏房屋外貌行为。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请后,对原告进行了电话答复,诉讼中又再次予以详细说明。现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争议的事项,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艰奋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艰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霄云
    审 判 员 叶 一
    人民陪审员 朱 凌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金怡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