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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虹行初字第148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1-20)



    (2013)虹行初字第148号
      原告刘弦。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益洋。
      委托代理人顾建伟。
      委托代理人周益。
      原告刘弦因不服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弦,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顾建伟、周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虹房信公开(2013)第KDXXXXXXXX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被告对原告要求获取的“对1985年上海市多伦路XXX弄XXX-XXX号刘某某户的房屋普查资料”进行查找,因时间久远未能找到相关资料,遂答复原告其无法提供。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及依据:1.《申请书》及附件、《收件回执》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申请内容;2.城住字(1984)391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国城镇房屋普查的通知》,证明被告制作房屋普查资料的依据;3.《工作情况说明》和《调查情况的说明》,证明被告向内部机构权籍科、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四川北办事处查找了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没有找到;4.《答复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已经针对原告申请作出答复并送达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为职权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为程序依据。
      原告诉称:被告没有尽到检索收集的义务,其应当按照虹府(2005)44号虹口区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详细搜集,故被告以历史久远查找不到信息为理由,属于违法;原告曾于1992年见过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故该信息是存在的;房屋普查资料包括全方位的房屋信息,共有三联,一份在统计局,另一份是房管部门作为管理的重要依据;被告查找不到信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所作的《答复书》,责令被告公开原告申请获取的信息。原告就其诉请提交上海市虹口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出具的《通知》、本院2012年4月16日开具的《调查令》、编号(2012)虹房管民信字第1250号《信访答复书》、《答复书》、原告父亲刘宗良1986年10月19日书写的信件及(2012)虹民三(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
      被告辩称:被告按照现行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已经尽到查找义务,咨询了相关科室单位,确实没有查找到相关材料,无法提供给原告,故将相关情况向原告进行告知;房屋普查资料形成于1985年到1986年之间,出于统计需要而制作,不作为确权依据,只是作为一般的材料进行存放。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工作情况说明》未加盖印章,无效;被告认为,制作该说明的权籍科是其内部机构,并无印章,且该说明系内部流程不对外,无需盖章,对原告提交的除《答复书》以外的其它证据材料,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根据庭审质辩情况,本院作出如下确认:原告提交的《答复书》、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本院确认具有证据效力。原告提交的其它证据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2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对1985年上海市多伦路XXX弄XXX-XXX号刘某某户的房屋普查资料信息公开”。同月13日,被告出具《收件回执》。经向内部机构权籍科、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四川北办事处查找,被告未能找到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遂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答复书》,告知原告其无法提供。原告不服,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受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被告经查找,未查找到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遂作出《答复书》,将情况告知原告,该答复并无不当。被告收到原告提出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认为被告以历史久远查找不到信息为理由,属于违法,缺乏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弦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 莉
    代理审判员 童娅琼
    人民陪审员 李爱珍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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