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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沪一中行赔终字第1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3-14)



    (2014)沪一中行赔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华。
    委托代理人A(系上诉人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委托代理人B,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徐华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行赔初字第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徐华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李思国
    代理审判员 王琳娜
    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余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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