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行赔终字第2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3-24)
(2014)沪一中行赔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雪花。
委托代理人白明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法定代表人陆民。
委托代理人蔡炜。
上诉人冯雪花因治安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行赔初字第1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二审审查中,上诉人冯雪花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冯雪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雪花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瑶华
审 判 员 李思国
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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