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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沪一中行初字第24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1-7)



    (2013)沪一中行初字第24号
    原告花俊岭。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原告花俊岭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花俊岭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花俊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花俊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花俊岭负担。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
    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
    二○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余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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