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119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4-23)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林珍。
      委托代理人沈军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海洋。
      委托代理人柯顺利。
      委托代理人衣明霞。
      上诉人杨林珍因社会保障批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行初字第3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林珍以已就相关争议与政府部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上诉人杨林珍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林珍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审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杨林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健
    代理审判员 崔胜东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 瑱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