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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72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5-20)



    (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林娣。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钟涛,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上诉人李林娣因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林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林娣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林娣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李林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侯 俊
    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余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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