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43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5-7)



    (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锦程。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菊蓉。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川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继刚。
    上诉人孙锦程、刘菊蓉、孙川喆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行初字第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孙锦程、刘菊蓉、孙川喆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锦程、刘菊蓉、孙川喆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锦程、刘菊蓉、孙川喆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婷婷
    审 判 员 李思国
    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
    二○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莹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