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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28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5-8)



    (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为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根明。
    委托代理人张根兰。
    上诉人徐为永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为永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为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为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徐为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瑶华
    审 判 员 李思国
    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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