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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黄浦行初字第83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3-11)



    (2014)黄浦行初字第83号

    原告张某。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朱炯。
      委托代理人郑浩。
      原告张某诉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黄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郑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被告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涉嫌伪造,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所作的黄房管公开复(2013)第146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要求被告重新作出答复。
      被告黄浦房管局辩称,被告根据原告的申请,已经向原告作出予以公开的答复并由原告实际领取了政府信息。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28日向被告黄浦房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为“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黄浦区116地块(西块)顺昌路XXX弄XXX号王文英户评估报告申请专家鉴定的预付鉴定费用凭证”,申请的获取方式为当面领取,信息形式为纸质文本。被告受理后,于2014年1月16日发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原告答复期限延长至2014年2月13日。被告经审查,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黄房管公开复(2013)第146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为: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被告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同时告知原告到指定地点办理具体手续后,由被告提供该信息。后原告实际领取了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及房屋户号清单。现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信息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黄房管公开复(2013)第146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邮寄凭证、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及房屋户号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的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具有受理以及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职权。本案中,被告受理原告的申请后,在法定延长期限内作出答复,其行政程序合法。被告经过审查,作出予以公开的答复,并实际由原告领取了相应信息,故被告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原告虽对信息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否定被告公开的信息的效力,而原告就信息内容提出的相关异议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洪 伟
    代理审判员 孙焕焕
    人民陪审员 肖 阳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钱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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