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行初字第10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2-11)
(2014)沪二中行初字第10号
原告刘陈宝。
委托代理人葛苇刚。
委托代理人虞军。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立强。
委托代理人时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陈宝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中,原告刘陈宝于2014年1月25日去世,本案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人民陪审员 成福鑫
二○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 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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