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224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5-26)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2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红彩。
委托代理人胡振校。
委托代理人钱红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蔡建勇。
委托代理人许文军。
委托代理人杨伟。
上诉人钱红彩因要求履行社会保障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红彩以相关争议与政府部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上诉人钱红彩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钱红彩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审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钱红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健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 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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