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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224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5-26)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2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红彩。
      委托代理人胡振校。
      委托代理人钱红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蔡建勇。
      委托代理人许文军。
      委托代理人杨伟。
      上诉人钱红彩因要求履行社会保障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红彩以相关争议与政府部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上诉人钱红彩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钱红彩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审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钱红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健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 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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