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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300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6-16)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3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丽。
      委托代理人王扬,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海燕,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建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于洋。
      委托代理人杨本和。
      委托代理人应豪。
      原审第三人杨青。
      委托代理人马天林,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益晖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华。
      委托代理人童意达。
      上诉人杨丽、戴建勇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行初字第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两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两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丽、戴建勇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杨丽、戴建勇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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