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277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6-18)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2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翠英。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许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莺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雯茜。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美琴。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荣。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嗣聪。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美娟。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建维。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云阳。
      法定代理人李美娟、严建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伟鸣。
      上诉人许翠英、李许强、江莺婷、李雯茜、李美琴、王伟荣、王嗣聪、李美娟、严建维、严云阳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原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下称黄浦教育局)因“卢湾太平桥地区115地块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东块)”项目建设,于2009年10月25日经批准取得沪卢房管拆许字(2009)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并经批准延长房屋拆迁期限。本市合肥路XXX号房屋(下称被拆迁房屋)系旧式里弄公房,租赁户名为许翠英,租赁部位是二层前过街楼,使用面积19.3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29.72平方米。该户有两本户口簿,一本户口簿户主许翠英,另有在册人口李许强、江莺婷、李雯茜、李美琴、王伟荣、王嗣聪。另一本户口簿户主李美娟,另有在册人口严建维、严云阳。其中李许强、江莺婷、李雯茜、李美琴、王伟荣、李美娟、严建维、严云阳是本市他处住房的产权人,王伟荣取得过福利分房。经评估公司评估,该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完全产权状态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890元,被拆迁范围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均价为每平方米20,680元,补贴系数为30%,套型面积补贴建筑面积15平方米。根据基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许翠英户可得被拆迁居住房屋货币补偿款991,263.52元(含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补偿、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另可得面积奖励、就近购房补贴、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等费用。原上海市卢湾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因“撤二建一”,其行政职权由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黄浦房管局)继续行使。拆迁人提供了价值补偿、本市东兰路住房供原告户选择等多种安置补偿方案,但仍未能与许翠英户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拆迁人遂向黄浦房管局申请裁决。黄浦房管局于2013年7月29日受理后,于8月2日召集许翠英户和拆迁人召开审理协调会,拆迁双方仍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黄浦房管局经审查,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黄房管拆[2013]0491号房屋拆迁裁决:一、许翠英户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合肥路XXX号房屋,迁入本市东兰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1.18平方米全独用产权房(评估价为1,132,474元)现房内;二、许翠英户支付黄浦教育局房屋调换差价款141,210.48元;三、黄浦教育局支付许翠英户面积奖励费148,600元、就近购房补贴15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100,000元;四、黄浦教育局支付许翠英户自行搬迁搬家补助费5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并根据许翠英户的搬迁日期支付相应的奖励费。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后,许翠英不服,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黄府复[2013]8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许翠英、李许强、江莺婷、李雯茜、李美琴、王伟荣、王嗣聪、李美娟、严建维、严云阳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撤销该房屋拆迁裁决。
      原审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有关规定,黄浦房管局具有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行政职权。本案中,拆迁人因与许翠英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向黄浦房管局提出裁决申请。黄浦房管局受理后审查核实了相关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行政程序合法。黄浦教育局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成为被拆迁地块的拆迁人,黄浦教育局在相关拆迁程序中使用经其确认的动拆迁专用章并无不当。许翠英户若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当及时申请复估或鉴定,但许翠英户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在裁决审理协调会中或以其他方式及时提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复估或鉴定,故对其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复估和价格鉴定申请,原审依法不予支持。黄浦房管局依据《细则》、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批复的试点意见以及基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对许翠英户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方式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另支付该户相关奖励、补贴费用及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费等的裁决方案并无不当。该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规范正确,符合该拆迁基地的安置补偿政策,并无不当,没有损害许翠英户的合法权益。对许翠英等十人的诉讼请求,原审不予支持。原审遂判决:驳回许翠英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许翠英、李许强、江莺婷、李雯茜、李美琴、王伟荣、王嗣聪、李美娟、严建维、严云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许翠英等十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根据《细则》等地方性规章裁决安置上诉人户至偏远地段,违反了《条例》的规定,剥夺了上诉人拆迁安置的选择权;被诉拆迁裁决无法满足上诉人的基本住房需求,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诉房屋拆迁裁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公告、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公告、通知和批复、拆迁人主体资格材料、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及委托材料、房籍资料摘录和租赁凭证、摘录户籍资料、关于王伟荣的分配住房审核单、李许强、江莺婷、李雯茜、李美琴、王伟荣、李美娟、严建维、严云阳所有房屋信息、115街坊(东块)基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执、被拆迁人户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看房单及送达回证、评估均价公告、协商记录、安置房房地产登记证明及评估价格清单、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审理协调会记录、委托书、裁决集体讨论记录、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上诉人提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条例》、《细则》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具有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法定职权。拆迁人黄浦教育局取得对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后,因与许翠英经协商未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向被上诉人申请房屋拆迁裁决。被上诉人依法受理后,组织拆迁双方召开审理协调会,许翠英委托李许强参加了协调会,但双方仍未能协商一致,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房屋拆迁裁决,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被上诉人适用《条例》、《细则》以及本市房屋拆迁相关规定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未违反上位法规定,适用法律正确。被诉裁决对被拆迁房屋面积、评估价格、安置房评估格等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计算正确、安置方案合理,该裁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许翠英等十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许翠英、李许强、江莺婷、李雯茜、李美琴、王伟荣、王嗣聪、李美娟、严建维、严云阳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