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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201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6-27)



    (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2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伯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春芳。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孝雯。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上诉人黄伯生及黄春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军华。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上诉人黄孝雯的委托代理人李军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军明。
    委托代理人徐良军。
    上诉人黄伯生、黄春芳、李军民、黄军华、黄孝雯因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伯生、黄春芳、李军民、黄军华、黄孝雯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伯生、黄春芳、李军民、黄军华、黄孝雯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伯生、黄春芳、李军民、黄军华、黄孝雯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黄伯生、黄春芳、李军民、黄军华、黄孝雯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瑶华
    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
    代理审判员 周 建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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